近期,卡拉单车突然遭遇投资方撤资的事件引起了创业投资界的广泛关注。有的观点认为,本次撤资反映出当前我国创业投资界仍存在盲目涌入单一市场、创业项目鱼龙混杂等问题,急需加强政府引导和市场监管。我们认为,对创投资金撤资的现象不必过度担忧,政府亦不必急于介入相关市场的监管,而应把重点放在培育透明、公平、高效的市场环境上,为创业者和投资方提供更好的投融资和创业环境。
首先,创业项目均为初创期项目,自身风险较高,创投资金需要相应的工具和措施来管理投资风险。正因如此,许多创业项目的前几轮融资中,投资方多会要求创业者签订对赌协议,约定创业项目应达到的条件。这既是对创业方的激励和约束,也是保障投资方的重要手段。由于此类对赌协议是项目双方按照自愿原则签订的,足以体现双方在事前对该项目的盈利、风险和市场前景等方面有共同认识,因此并不存在一方侵害另一方权益的问题。既然对赌协议中已经明确项目资金方拥有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随时撤出资金的权利,那么资金方是否选择行使这一权利就是理性个体的合法行为,这同时体现出了市场机制的公平性和灵活性。
其次,创业项目往往伴随着技术、产品和商业模式等层面的创新,仅凭理性思维不足以衡量创业项目投资的合理性。根据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的理论,在创新的初期会先有一两家企业成功,随后在短时间内就会出现大量的企业跟进,从而形成规模化的市场。从最开始的网购市场,到滴滴打车、UBER等约车项目的出现,再到如今的摩拜单车和ofo单车市场,都体现出这种资金涌入式的投资现象。不仅如此,这恰恰反映出的是投资方对该市场未来前景的看好。当然,也存在投资方采取了剩者为王的策略,即虽然某个领域内的项目在当前阶段出现亏损,但投资方依然不断地投入资金,原因在于存活到最后的企业可以通过获得整个市场份额实现规模效应,从而获得盈利。但投资方是盈亏自负的主体,创业投资失败的概率本来就远远高于成功的概率。只要投资方并未受到某种外部力量胁迫,或者政府并没有通过特定的鼓励或补贴政策在特定市场形成扭曲,那么任何情况下,投资者对创业项目的投资都是合理行为。
最后,本次卡拉单车创业方存在非常明显的管理问题,项目融资规模并不大,亦不具有普遍性。卡拉单车作为一家在福建尝试共享单车模式的企业,首期投放的667辆单车在一个月时间内丢了510辆,流失率达76.5%。这充分暴露出创业方存在明显的管理问题和技术问题。同时,卡拉单车的押金管理也存在一些问题,遭到了消费者的质疑。有鉴于此,投资方才依据对赌协议的内容在短期内快速撤资。应该说,投资方前期看好共享单车市场的前景是其个人选择,无所谓正确不正确;如今投资方依据对赌协议撤资更是行使权利,无可厚非。
当前,中国正处在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时期,传统的业态和商业模式已经暴露出各式各样的问题,众多新兴产业正在迅速成长。中国拥有一个庞大的国内市场,足以催生大量的新技术和新业态的出现和普及,高铁和网购市场就是最好的例子。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许多服务行业,特别是高端服务行业的准入限制会逐步放开,这又会激发巨大的国内市场需求。因此,在未来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中国经济增长的动力将更多地依靠国内市场,那些能够瞄准国内市场、准确抓住国内需求的创业项目会有非常好的市场前景。
与此同时,创业又是一个风险很大的商业实践,项目最终能够取得成功离不开众多偶然因素。在这个过程中,就需要大规模的、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投资经验丰富的创投资金予以支持。各级地方政府已经开始进行产业引导基金的实践,目的就是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效应,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支持创业项目和企业。初衷是好的,但最终能否取得良好的效果取决于能否充分调动起社会资本的活力。在这方面,英美德等发达国家政府在支持创业方面的做法值得借鉴。例如,美国政府参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主要方式是信用担保,而不是直接对企业提供融资,同时通过实行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选择合格的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再对这些创投公司进行注资或融资支持,并监管创业投资基金的运营。再如,以色列政府则主要通过采用有限合伙人制度,联合国际知名的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发起创投基金,同时,还规定这些创投基金的投资对象应主要集中于以色列战略新兴产业,通信、信息、医药生物医疗等领域。
总而言之,市场应理性对待创投资金的撤资现象,政府更应保持理性,不必过度鼓励特定行业的创业创新。在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的同时,政府应着力培育一个透明、公正、高效的市场环境,让更多的创业项目可以更方便地接触到创投资本,从而更好地推动创新创业,逐渐塑造中国经济增长的新动能。(何帆系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经济学教授、朱鹤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经政所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