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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创业导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旅商院发2016【29】号

 

关于印发《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创业导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现将《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创业导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

                                           2016年6月24日

 

 

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创业导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创业导师的指导作用,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和大学生创业指导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学生创业导师(以下简称创业导师)是本校专、兼职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开展学生创业指导工作的骨干力量。

创业导师是指帮助青年学生创新创业的人员,其通过各种思路引导,多种正规渠道来帮助创业者实现创新创业和就业,对中小企业、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助服务的导师。

    第三条 创业导师在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创业导师的组成和聘任

    第四条  创业导师的组成和类型:创业指导教师队伍主要由校内创业指导理论教师、有开展创新创业工作经历的教职员工或有创业实践经验的社会各界人士组成。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一是政策讲师类:为创业指导理论教师,划归专职教师由人事处统一管理,与专职教师享受同等待遇。主要宣传创业政策,引导树立积极的创业观;坚定创业信心,并为有志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和有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援助;提高创业本领,规避创业风险,增强创业实效。创业政策讲师类导师需提供创业课程教学、创业培训、创业教育研究和创业咨询等。政策讲师类创业导师由人事处负责协同学工处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按选聘条件在全校从事创业创业教育工作的教职员工中选聘1-2名符合聘任条件的人员,从事创新创业教育工作,日常管理由学工处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负责。

    二是实践辅导类:主要是有过创办企业经历的校内职工和校外企业人员、校友等,创业技能指导导师需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提供技术或创业知识咨询、培训及辅导等。实践辅导类创业导师由学工处创新创业办公室负责协同各学院按选聘标准选聘,每个学院原则上选聘1-2名符合聘任条件的人员兼职从事创新创业教育工作,日常管理由学工处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统筹,各学院具体负责。

    第五条 创业导师的聘任条件:创业政策讲师类主要是从符合条件的教职员工中选聘;创业实践辅导类导师主要从学校合作企业的专家能手、行业企业的技术骨干、创业成功的典型校友中和省、市创业导师库中选聘。创业导师主要通过自荐、推荐、审核的方式进行。

    政策讲师类导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聘任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热心创业指导工作,愿意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帮助和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教职员工;

    (三)取得统招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

    (四)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同时取得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颁发的高校创业指导师证书;

    (五)具备相关创业或创业管理经验者优先。

    实践辅导类创业导师须具备以下任一聘任条件:

    (一)愿意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能帮助大学生掌握创业政策、树立创业意识、开拓创业思路、策划创业方案、拟定创业项目、建设创业团队、指导创业管理、分享创业经验、提供创业资源;

    (二)指导校级以上(含校级)创业大赛获优秀指导老师或连续两年指导学生参加校级以上(含校级)创业大赛;

    (三)本人创办企业或参与创业项目,具有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在创办或管理企业等方面有丰富经验或专业特长;

    (四)连续2年以上在高校从事创业教育教学和辅导,参加省级或国家级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优先;

    第六条 创业导师的聘任程序:

    (一)人事处负责政策讲师类导师选聘的具体工作,学工处负责实践辅导类创业导师的选聘工作。

    (二)拟聘创业导师主要通过自荐、推荐、审核的方式进行,填写《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上报人事处和学工处分类审批。

    (三)政策讲师类导师由申请者提出申请,所在工作部门推荐,学工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人事处根据申请者所在部门的推荐意见和学工处的初审意见对照选聘条件进行复审,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四)实践辅导类创业导师由申请者提出申请,所在工作部门推荐,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学工处根据申请者所在部门的推荐意见和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的初审意见对照选聘条件进行复审,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第三章  职责要求

  第七条 创业导师的职责要求:

    (一)创业导师应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并执行上级和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创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创业导师要有针对性地、定期地开展调查研究,参与和创业相关的课题研究,强化创业指导队伍的政策意识、市场意识、信息意识、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把握创业教育、教学发展趋势。

    (三)创业导师应做好创业教育教学课程、教材的建设。

    (四)创业导师应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创业竞赛,为学生提供创业咨询服务,并组织学生进行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创业扶持孵化和后续跟踪指导。

    (五)创业导师在指导学生创业实践的同时,努力做好创业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关心创业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对创业学生要严格要求,加强管理,经常与创业实践的学生谈话,了解情况,及时给予指导,促使其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做到教书育人、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六)创业导师要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对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创业学生要提出鼓励和更好发挥其才能的意见;对不宜继续培养的创业学生,或因创业有明显的思想波动、情绪的学生,要及时向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和相关学院反映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在创业学生进入创业基地后,指导老师要对其课程学习和创业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协同有关部门对创业学生在校表现进行考核。

    (七)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培训培养

    第八条 根据创业导师的工作表现,以及相应的岗位要求,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分批安排创业导师接受岗位培训,参加各种学习和交流活动。

    第九条 学校积极选拔优秀创业导师参加国内国际交流,支持创业导师攻读相关专业的学位,积极为创业导师的进修深造创造条件。

第五章 考核管理与待遇

    第十条 创业导师的考核由创新创业教育办公室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人事待遇:政策讲师类创业导师划归专职教师,由人事处统一管理,其所有权利、义务、职称评聘及其他各种待遇与其他学科专职教师同等并适当给予政策倾斜;实践辅导类校内创业导师划归兼职教师,按兼职教师规定管理。

    第十二条  酬金待遇:创业导师的薪酬待遇按照所承担的创业任务进行相应的工作量核算,具体标准如下:

    1、承担学校指定参加省级或省级以上大赛指导任务并考核合格的按照1个团队每周1个课时进行计算或抵免该年度工作量,指导2个团队每周按2个课时进行计算或抵免该年度相应工作量,以此类推,指导的团队不得超过4个。

    2、承担学校指定创业实践项目指导或请假、休学创业团队跟踪指导任务并考核合格的按照指导1个项目或1个团队每周3个课时进行计算或抵免该年度相应工作量,指导2个项目或2个团队按每周6个课时进行计算或抵免该年度相应工作量,指导的项目或团队不得超过3个。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工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

                                             二0一六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