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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赣府厅发【2017】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充分发挥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众创空间向纵深发展,有力支撑我省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我省众创空间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将众创空间打造成为我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推动全社会释放更大的创新创业活力。积极利用众创、众包、众筹、众扶等多种形式,重点强化众创空间的服务功能,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资本化途径、网络化支撑、集成化应用和国际化链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构建可持续的商业化发展模式。推动领军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小微企业、创客等多方协同,建设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众创空间,促进人才、技术、资本、信息等各类创新要素的高效配置和有效集成,实现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服务链的深度融合,不断提升服务创新创业的能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增强实体经济发展新动能。

  二、发展目标

  立足我省产业发展需求,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各地产业支撑及资源条件,在领军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产业集聚区,打造一批具有特色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引领众创空间建设实现三个转变,即:由粗放型向特色型转变,由综合型向专业型转变,由“输血型”向“造血型”转变。到2020年,形成一批有效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具有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众创空间,力争省级以上众创空间数量达到300家左右;孵化培育一批创新型小微企业,形成新的产业业态和经济增长点,促进创新型省份建设和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三、重点任务

  (一)在重点产业领域发展专业众创空间。 重点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航空制造、绿色食品、生态旅游、大健康等产业领域先行先试,针对产业需求和行业共性技术难题,在细分领域建设众创空间。积极顺应新经济发展的新趋势,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服务方面,探索布局众创空间建设,培育新的发展动力和新的增长点。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厅)

  (二)鼓励领军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建设众创空间。 促进企业组织创新,推动企业内部资源平台化,积极培育内部创客文化,激发员工创造活力。鼓励领军企业通过投资员工创业等形式,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开发创新产品,提升市场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推动创业主体协同聚集,优化技术、装备、资本、市场、信息等创新资源配置,实现与中小微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各类创客群体的有机融合,有效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形成以领军企业为核心、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积极参与、辐射带动中小微企业成长发展的产业创新生态系统,建成一批企业“双创”示范基地。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发改委)

  (三)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建设众创空间。 发挥科研设施、专业团队、技术积累等优势,充分利用大学科技园、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知识产权(专利)孵化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机构等创新载体,建设以科技人员为核心、以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为目标、以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内容的众创空间,通过聚集高端创新资源,增加源头技术创新有效供给,为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建成一批具有江西特色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双创”示范基地。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

  (四)建设一批服务产业集群的众创空间。 依托工业园区、高新园区、电商园区(基地)等各类园区建设一批创新创业平台,推动各地围绕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一批各具特色的专业化众创空间,并与当地专业孵化器、科技园等形成完整的孵化链条,形成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及工业园区等融合发展的创新创业生态体系,推动产业集群发展。 (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

  (五)拓展众创空间国际合作发展渠道。 鼓励领军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港澳台及国外先进创业孵化机构开展对接交流,合作互动,共同建立高水平的众创空间。支持众创空间引进或输出先进的创业孵化理念和模式,吸纳、整合和利用国外技术、人才、资本、市场和信息等资源,提升众创空间发展的国际化水平。建立一批面向港澳台和国际人才的众创空间、创业学院,大力吸引和支持港澳台青年、科技人员以及海归人才、国际人才到我省众创空间创新创业。扩大国际视野,支持有条件的众创空间在境外建立孵化基地或创业平台,开展境外孵化服务。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省教育厅、团省委)

  (六)提升众创空间服务能力。 引导和推动各类众创空间积极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相结合,完善技术支撑服务。建立和完善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及相关机构探索通过创业券、创新券等方式对入驻众创空间的创业者和创新企业提供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信息共享等服务,建立和规范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熟经验。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商务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政策激励

  (七)实行奖励和补助政策。 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它投资主体创办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视运营情况在省级科技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性后补助;市、县(区)要综合运用后补助等方式,对众创空间的办公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以及项目路演、股权融资、知识产权质押等给予补助。3年内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等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资金统筹安排。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八)共享科技中介服务资源。 鼓励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向创客开放,使用资源费用可减半收取。支持社会资金购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以合理收费方式,向创客企业提供服务。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

  (九)发挥财政资金的助推作用。支持众创空间组织入驻的企业、团队、创客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单位联合组织的创业大赛奖项并在江西登记注册经营的创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以优先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对创业大赛评选出的优秀创业项目,给予创业担保贷款重点支持,鼓励各种创投基金给予扶持,推动众创空间发展。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十)落实促进创新创业的税收政策。 众创空间的研发仪器设备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按照税收有关规定适用加速折旧政策;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众创空间发生的研发费用,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委托众创空间开展研发活动,小微企业受委托或自身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以及军工技术向民用转移中的二次开发费用,符合现行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大力推动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机构纳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按规定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十一)引导金融资本加大支持力度。 鼓励各类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与众创空间相结合,完善投融资模式。鼓励工业园区、高新园区、电商园区(基地)等各类园区及“双创”基地引入天使投资基金。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为众创空间内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试点投贷联动。支持众创空间内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二)落实商事制度改革措施。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试行电子商务秘书企业登记注册,“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支持创业者依法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为众创空间项目进行企业注册提供便利化服务。建设“创业咨询一点通”服务平台、“线上众创空间”服务平台。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十三)鼓励科技人员进入众创空间创新创业。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江西省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落实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政策。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带项目和成果到众创空间创新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的创业项目知识产权申请、转化和运用,按照有关政策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

  (十四)支持企业参与建设众创空间。 企业建设众创空间的投入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国有企业对众创空间投入较大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适用有关科技创新考核政策。充分利用淘汰落后产能、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形成的闲置厂房、空余仓库以及生产设施,改造建设众创空间,鼓励企业通过集众智、汇众力等开放式创新,吸纳科技人员创业,创造就业岗位,实现转型发展。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十五)鼓励众创空间运营机构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可按照国家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规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认定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五、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众创空间建设,结合地方和行业发展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明确任务和工作步骤,大力推进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建设和发展。要加强对众创空间建设的宏观指导和工作协调,建立健全对众创空间发展情况的监测、统计和评价分析,科学界定支持和服务对象范围,切实掌握全省众创空间发展动态。

  (十七)加强分类指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市场的具体需求,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实现重点突破,增强示范带动效应。要统筹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科技资源条件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推进众创空间的建设和发展。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行业指导、管理、自律、政策研究等方面作用,为众创空间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十八)加强示范引导和宣传推广。 工业园区、高新园区、电商园区(基地)等创新要素集聚区域的管理部门要率先行动,精准发力,为众创空间建设发展创造条件,发挥引领示范作用。要及时总结交流众创空间的经验做法,对模式新颖、绩效突出、特色明显的众创空间进行宣传推广,树立品牌,扩大影响。对众创空间建设发展中的优秀创业团队、创业项目、创业人物,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在全社会弘扬创新创业文化,激发创新创业热情。

 

 

                                             2017年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